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2-04-0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社团的管理,维护学生社团活动秩序,促进社团在各方面健康繁荣的发展,加强学生素质教育工作,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依照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管理办法。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全校所有学生自办并已注册的协会、社团等。

第二条  学生社团是本校学生自愿组织的群众团体,凡在校学生均可参加。

第三条  学生社团必须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共青团北方工业大学委员会代表学校对社团进行管理。学生社团必须在宪法、法律、校规校纪、社团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规定的范围内活动,不得从事与社团管理办法无关的活动。

第四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同学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和提高同学的综合素质;

(二)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服务和凝聚同学;

(三)发挥作为共青团基层组织建设的载体作用,鼓励和提倡学生社团在学术、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领域开展内容健康向上、形式新颖、学生乐于参与的活动;

(四)活跃校园学术气氛,丰富学生课余文体生活。

第五条  学生社团应与各学生组织团结协作,携手并进,取长补短,积极支持学校各项工作。

第六条  本管理办法所包含的各类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以及地方法规,遵守校规校纪,有利于学生的身心健康。


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

第七条  成立学生社团,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系我校学生,且思想上进、热爱集体、责任心强、学习成绩良好;

(二)担任学生社团干部的同学,必须具备一定的工作能力和特长,同时能认真学习,成绩良好,受学校纪律处分不满一年者不得担任社团干部;

(三)担任学生社团干部的学生,必须由本人申请,并征求导师,所属学院意见,最后由校团委备案批准;

(四)拟成立的新社团要符合社团基本任务要求;

(五)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组织机构中有5名以上的负责同学;

(六)必须有明确的章程和相应的规章制度;

(七)聘请至少一名我校的老师作为拟成立社团的指导教师;

(八)申请社团的时间一般为新学年第一学期,其余时间不受理关于社团的申请事项。

第八条  申请筹备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向登记管理部门(校团委)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备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写明成立新社团的目的、意义以及成立的过程;

(二)拟成立社团的章程草案和相应的规章制度;

(三)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以及学生证复印件;

(四)拟定的社团负责人所在学院负责学生工作的老师以及班级导师就其担任该项工作的书面意见;

(五)拟成立社团所聘请的指导教师的基本情况介绍以及教师所在学院的证明;

(六)经费来源和物质条件;

(七)其它应说明的事项。

第九条  学生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社团的名称,其名称应当反映社团的特色,并不与已有社团相冲突;

(二)社团的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三)社团成员的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四)社团的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五)社团的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和办法;

(六)社团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七)章程的修改程序;

(八)社团终止的程序;

(九)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条  登记管理部门自收到本管理办法第八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当自登记管理部门批准之日起60日内召开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和负责同学。筹备期间不得以学生社团的名义收取会费,组织筹备以外的活动。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该社团不予成立:

(一)社团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本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

(二)校内已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

(三)发起人受校纪处分不满一年的;

(四)在申请筹备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五)社团章程模糊不清,内容不详,引人误解的;

(六)其他不予成立的情况。


第三章 学生社团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登记管理部门负责下列监督管理工作:

(一)负责学生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和备案;

(二)对学生社团聘请校内教师担任指导教师的申请进行审查批准;

(三)对学生社团日常活动进行指导;

(四)对学生社团实施年度注册;

(五)对学生社团违反本管理办法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

第十三条  社团日常活动经费应自筹解决。在学校重大节日期间为节日所需举办的活动,经费由学校统一负责。学生社团接受捐赠、资助,必须向登记管理部门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十四条  学生社团必须遵守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登记管理部门的监督。学生社团在换届或者更换负责人之前,登记管理部门将对其财务进行检查;在各学期结束之前,社团负责人应把其财务报表送交登记管理部门,接受检查。

第十五条  每学年开学后第一、二周为已成立合法社团和新成立社团的注册期,各社团负责人必须带学生证到校团委办公室进行注册。逾期不注册者,按自动注销处理。招收新会员应在一个月内将会员人数及名册上报登记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不得刻制公章,经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使用艺术图标和其他标志。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开展全校性的活动必须向校团委申请。未经批准擅自举办的,登记管理部门可以取消其合法社团资格。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创办内部刊物,应报登记管理部门审核;创办全校性刊物,应报创办申请并附刊物稿件,在登记管理部门同意之后,方可印制发行。上述刊物未经批准而私自发行者,取消社团合法资格。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可以建立网页,内容要求积极向上,能定期更新,并经登记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成立。一经发现其网页的制作和内容有违反本管理办法之处,立即责令其进行整改。


第四章  学生社团的组织机构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由全体会员大会和社团的各个负责部门组成。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会员大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本管理办法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

(二)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三)对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做出决定;

(四)修改社团章程;

(五)监督社团财务活动。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会员大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并将大会形成的决议报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和备案。

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团委员会由学生社团社长、财务部等五个部门负责同学组成,学生社团委员由本学生社团成员通过会员大会选举,经学生社团登记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产生。学生社团的社长不得兼任财务部部长,财务应由专人负责。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继续担任或当选学生社团负责人:

(一)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

(二)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社团被宣布解散或注销,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社团负责人;

(三)有两门以上主要课程不及格的;

(四)其他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有关事项。


第五章  学生社团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本校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社团内部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第二十七条  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第二十八条  学生社团主要负责同学违反本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校规校纪,损害成员利益的,社团成员有权向登记管理部门反映问题和情况。

第二十九条  学生社团成员应当接受社团的定期注册。

第三十条  社团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章程担任社团干部职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三十一条  社团成员应当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并有权向社团提出建议和批评,促进社团的健康发展。


第六章  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

第三十二条  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在7日内向登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学生社团修改章程,应当在7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部门核准。

第三十三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向登记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一)未完成学生社团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社团分立、合并的;

(四)社团被责令关闭或解散的;

(五)由于其它原因终止的。

第三十四条  学生社团在提出注销申请登记后,应当向登记管理部门提交财务清算报告。清算期间,学生社团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  学生社团应当在清算结束后向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提交注销申请书、负责人对注销原因的陈述和清算报告书,接受捐赠的要交出捐赠物品。

第三十六条  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在报批后将以公告的形式宣布。


第七章  学生社团的奖惩制度

第三十七条  校团委将根据各学生社团的活动情况并综合考察其在同学中的反映,每学年对表现突出的社团进行表彰。

第三十八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登记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

(一)活动范围与内容、社团宗旨、章程不符的;

(二)不接受本管理办法以及登记管理部门的规定和指导的;

(三)财务制度混乱;

(四)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的;

(五)发生社团成员盗用社团名义进行非法活动的;

(六)其他应当进行整顿的情形。

第三十九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登记管理部门有权将其解散:

(一)社团活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管理办法的;

(二)背离社团宗旨开展活动的;

(三)应当进行注册而未注册,进行整顿后仍未注册的;

(四)社团连续两学期未进行活动的;

(五)其他应当进行解散的情形。


第八章  学生社团联合会

第四十条  在现有学生社团的基础上成立学生社团联合会,所有学生社团均列于学生社团联合会之下,在学生社团联合会的监督、指导之下进行社团活动。

第四十一条  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团由主席一名、副主席三名构成。主席团人选在社联和社团干部中选举产生,人员产生后不得在所属社团内继续任职,最后确定人选由学校团委进行任命。

第四十二条  社团联合会主席团下设办公室、审议部、活动部、宣传部、外联部五个职能部门。

第四十三条  学生社团联合会负责处理社团的日常事务,协调各社团参与学校四大节等活动,负责对各社团的活动进行考核,协助团委老师对社团进行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生社团联合会同学的奖惩情况依照学校有关学生干部奖惩制度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校团委共同制定,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经校务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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