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工业大学关于教学差错、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

发布日期:2022-03-30

2017 年 9 月校教学管理制度建设委员会通过


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教学管理,严肃教学纪律,提高教学质量,保证教学任务的顺利完成,特制定本规定。


一、教学差错的认定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认定为教学差错。

(一)教学环节

1.不按时上下课,无故迟到或提前下课 5 分钟以上。

2.开学两周后未编写教学日历。

3.实际教学进度与教学日历有明显出入。

4.教学内容与教学大纲有明显出入。

5.一学期内有 3 周以上不进行辅导答疑或有 3 次以上未按要求批改作业。

6.在担任上机、实验、集中实习、课程设计等实践教学过程中,任课教师无故擅离教学岗位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考核环节

1.考试命题偏离教学大纲要求,试题过难或过易。

2.监考人员无故迟到或擅离考场。

3.无故延长考试时间或提前结束考试。

4.由于教师准备工作不充分造成考试不能按时开始。

5.批阅试卷不认真,有明显疏漏。

6.考试结束后,不按规定时间提交考试成绩单。

7.考试结束后,不按要求进行试卷分析、上交已阅完的答卷。

(三)教学管理环节

1.成绩单上交后因教师责任申请改动成绩。

2.不按时上报预订教材登记表,以致错过教材预订时间影响正常教学。

3.实验人员因失职(如迟到、准备工作不充分等)影响正常教学。

4.考试组织工作出现失误,以致延误考试。

5.学籍管理、成绩管理中出现失误,以致造成局部影响。

6.毕业及学位授予资格审查中出现失误,以致影响工作进程。

(四)其他

1.有关教学方面的统计数据出现失误,以致造成局部影响。

2.虽上述未涉及,但已影响教学正常进行,后果较轻。


二、教学事故的认定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认定为教学事故。

(一)教学环节

1.无故缺课。

2.上课无故迟到或提前下课达 15 分钟以上。

3.上课无讲稿和教案。

4.讲课出现原则性错误,学生反映强烈。

5.教学进行到期中仍未编写教学日历。

6.一学期内未曾进行过辅导答疑或未曾批改过学生作业。

7.带领学生上机、实验、集中实习、课程设计等实践教学过程中擅自离岗造成严重影响的。

8.选用教材不当,对学生学习造成严重影响。

(二)考核环节

1.考前泄漏试题。

2.试卷中存在原则性错误,给考试造成较大影响。

3.由于准备工作不充分造成考试不能按时开始达 15 分钟以上。

4.监考时,在发、收试卷中丢失试卷。

5.监考人员无故迟到或擅离考场达 15 分钟以上。

6.无故延长考试时间或提前结束考试达 15 分钟以上。

7.对学生考试成绩进行无原则处理,弄虚作假。

8.直至下学期开学仍未作试卷分析、标准答案、评分标准、提交成绩单,不按规定期限保存学生试卷。

(三)教学管理环节

1.擅自变动培养方案、教学进程或不执行培养方案、教学进程。

2.各类实验人员因失职(如迟到、准备工作不充分等)影响正常教学达 15 分钟以上。

3.课表安排中出现教师、教室、课堂容量、时间等编排失误,影响正常教学。

4.考试组织工作出现问题,以致造成停考或延误考试达 15 分钟以上。

5.学籍管理、成绩管理中出现原则性错误,以致造成较大影响。

6.毕业及学位授予资格审查中出现重大失误。

7.有关教学方面的统计数据出现原则性错误,以致造成较大影响。

8.主观原因造成教材选择与使用不当,影响教学。

9.丢失学生的各类考试原始成绩单、学籍管理、原始处理材料等各种教学档案。

(四)其他

1.一学年内累计 3 次以上出现教学差错。

2.虽上述未涉及,但已给教学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损失)。


三、教学差错、教学事故的处理办法及程序

(一)对教学差错、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是教务处和各学院、部门的责任,要各负其责,相互协作,迅速作出处理决定。

(二)发生教学事故,应由所在学院、部门负责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写出事故报告,提出处理意见,责成事故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一并上交教务处审核。

(三)学校成立由教务处、相关学院、相关部门及教师代表组成的教学事故认定小组,按本文件规定对教学事故予以认定。

(四)凡属教学事故,对直接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有关事故材料归入本人业务考核档案,并提供给相关部门作为各类考评的依据材料之一;属后果严重或多次出现教学事故者,将视情节轻重按《北方工业大学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处理。

(五)发生教学差错,应由有关学院或部门责成直接责任人写出教学差错情况说明,一式二份;一份交教务处,一份留存有关学院、部门归入本人业务考核档案。

(六)发生教学差错,在本单位内批评教育。

(七)凡一学年内累计发生 3 次以上教学事故的学院、部门及相应系(实验室)或科室的主要负责人要受到通报批评,且该单位当年不能参评先进集体奖。

(八)凡发生教学差错或教学事故不按规定上报,一经查出,将按情节给予相关部门负责人相应处分。

(九)凡由于学校正常教学安排产生的教学变动,不计为教学差错、教学事故。


四、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Back


版权所有 北方工业大学 丨 经济管理学院丨 电话:010-88803286丨 京公网安备 1104024300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