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工业大学2017年师资队伍补充与支持指导意见

发布日期:2022-03-28

校发〔2017〕73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主动服务首都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围绕北京世界一流和谐宜居之都的奋斗目标和“四个中心”的功能定位,进一步深化“人才强校”工程,切实提升人才队伍的核心竞争力,汇聚一批海内外学科领军人才,吸引一批海内外优秀人才,打造京西地区“科技创新高地”和“人才聚集高地”,满足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国际交流等方面的发展需要,构建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高水平师资队伍,顺利实现学校“十三五”规划发展目标,为建设在国内外有重要影响的高水平工业大学提供坚实的人才智力保障,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以编制为依据,以学科建设为引领,以做强增量为目标,坚持“统筹协调、结构优化、突出质量”原则。统筹考虑人才队伍的年龄、学缘、专业结构的合理配置,优先保证引领学科、优势学科、优势建设学科以及急需发展学科的人才需要,加大引进具有境外知名高校、研究机构学习或工作经历的人才力度,加大引进能够解决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关键技术问题和具有高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的人才力度,重点引进 A 类人才。管理与教辅岗位按加强骨干队伍建设原则有计划的补充,重点补充对专业性要求高的岗位。


第二章  师资补充条件

第三条   师资队伍补充人员依据学术水平和能力分为 A 类人员和 B 类人员。

第四条   A 类人员

1.具有副高职务,博士学位,年龄一般不超过 38 周岁,特别优秀的年龄可适当放宽。在本领域已取得较为突出的学术业绩,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学术骨干。近五年内,学术成果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理工类:SCI、EI 收录期刊论文 3 篇,并主持国家级项目 2 项或主持国家级项目 1 项省部级项目 1 项。

其他类:收录期刊论文 3 篇,并主持国家级项目 1 项或主持省部级项目 2 项。

(2)具有以上相当学术水平的海内外学者或能够解决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关键技术问题或具有高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的人才。

2.具有博士学位,年龄一般不超过 35 周岁,主持省部级及以上项目或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励或优秀海外留学人才或发表第一作者本领域高水平论文 3 篇或具有相当学术水平和影响力或具有高水平解决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关键技术问题或具有高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的人才。

第五条   B 类人员

教师岗位:具有博士学位,年龄一般不超过 35 周岁,取得较好的学术业绩和发展潜力,一般应具有作为主要成员(排名前3)参与省部级项目的经历或发表第一作者本领域 3 篇较高水平的论文或具有相当学术水平或具有较强解决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关键技术问题能力的人才或具有较强的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的人才。

管理和其他专业技术人才岗位:具有硕士学位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 27 岁;具有博士学位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 35 周岁;且具有担当相应岗位的任职能力和水平。


第三章 支持计划

第六条 学校为师资队伍补充的人员提供科研启动费、周转房和岗位指导等,支持周期为 3 年。

第七条 科研启动费。A 类人员中理工类 15 万、其他类 12万,B 类人员中教师岗位理工类 10 万、其他类 8 万。经费分 3年资助,经费管理按上级和学校相关规定。

第八条 住房。为 A 类人员和 B 类人员中具有博士学位的免费提供为期三年的周转房;住房相关管理按上级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青年教师实施一年的教学助理、科研助理、实验助理制度,助理期内配备指导教师。助理期的相关管理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工作程序按《北方工业大学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执行。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一条 教师岗位人员支持周期期满,学术成果自入校后应达到学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学术基本条件。期满考核合格者继续聘用;期满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下者调整工作岗位,不服从调整者,终止聘用合同,也可申请延聘试用一年,达到相关考核标准并年度考核合格的,继续聘用。

第十二条 助理期期间不要求教学工作量,但需至少承担一门专业课程的全部助课工作,助理期满应取得教学资格证,方可独立承担教学任务;根据上级有关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担任辅导员。

管理和教辅岗位人员,期满考核合格者继续聘用,期满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下者终止聘用合同。考核应有领导评价,同单位相关人员评价和服务对象评价,人员一般不少于 10 人。

第十三条 考核由各单位负责。各单位要成立考核小组,结合岗位职责对补充人员进行全面考核。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支持周期内,科研启动经费和校内其他人才培养计划不重复资助。本计划支持人员范围不含各类政策性安置人员。

第十五条 本计划的适用人员范围为事业编制人员。

第十六条 本计划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北方工业大学 2016年师资队伍补充与支持指导意见》(校发〔2015〕69 号)、《关于青年教师助理岗位的实施意见》(校发(2013)14 号)同时废止。本计划的解释权归人事处。

北方工业大学

2017 年 1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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